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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8家KTV企业联合起诉音集协垄断!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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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0-06-07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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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6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上述案件的原告具体如下:

  8家KTV公司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音集协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问题。

  据音集协官网消息,2018年10月20日,音集协发布公告,通知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VOD)及KTV经营者删除非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涉及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

  “下架”非会员作品是否“越权”?是否有垄断之嫌?对此,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回应称,准确的说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的判令通知删除,是音集协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构成越权。

  周亚平表示,音集协虽然是我国音像著作权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其唯一性并不能与“垄断”划等号。如果因此推定音集协是“行政权力推动的奇怪产物,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显然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对垄断与否的判断就不是“行为标准”而是“主体标准”,而《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地位,只反垄断行为,对垄断与否的判断必然是“行为标准”。因此上述这样感情用事的说法最起码在学术上是偏颇的,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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